许明皓曾是名震全国的苏州企业家,早在上世纪70年代,由他创办的苏杨实业公司就创下了上百万元的年产值。至80年代,该企业集团已遍布张家港、苏州以及珠海三地。90年代初,集团总资产已上千万。然而,就在此时,一件突如其来的事件改变了这一切,他也因此入狱三年,而其名下的企业集团也被相关主管单位成立的清算小组清算完毕。
今天,已为自己洗刷清白的他,仍在维权之路上跋涉,官司成了他生活的主旋律。16年来,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而如今横亘在他维权路上的又是什么?经过一系列采访,本报记者与相关当事人面对面,力求把这个真实事件的前因后果摆在读者面前。
民房里的千万富翁
见到许明皓是在他的办公室,苏州盛泽码头1号的一间简陋窄小的老式民宅里。要不是外面挂着一个用红油漆写的“苏杨公司”的牌子,谁也不会相信,这里的前身竟是那个大名鼎鼎的苏杨实业总公司。当记者面对许明皓时,谁也不会想到,就是眼前的这个老人盖起了张家港第一座五层高楼,成了第一批有车族和第一批“大哥大”用户。
一切都要追溯到1972年。这一年,34岁的许明皓任苏州市化工管理组调配办公室负责人,后又担任起张家港市沙洲县杨舍综合厂厂长的职务。
在担任综合厂厂长期间,许明皓率领着他的团队,将该厂从一个100多平方米的茅草车间经营成占地1000多平方米、年产值上百万的综合大厂。
然而,就在厂子红火成长的时候,1976年,许明皓被冠上了“新生走资派”的名号,从此与该厂脱离关系,并受到了批斗。接下来的三年,许明皓一直在苏州养病。
1979年,许明皓出了院,他决定东山再起。由于之前的管理经验,许明皓一直想再成立一家自己的门市部,于是他努力打工赚钱。然而,微薄的薪水仅仅够其生活养家。
1982年,工作了四年的许明皓拿着500元本钱,以及岳父卖掉房子后的几千块钱,设立了一家沙洲县城北家具综合厂。两年后,他又在苏州西大营51号成立了一家门市部。成立之初,门市部只有七八十个平方米,经营一些土产日杂、家具等购销项目。
1985年,门市部进一步发展壮大,经过有关单位的批准,许明皓将综合厂更名为“苏州市杨舍购销公司”。此时,许明皓的公司已经成为一家批零兼营、代购代销的,经营范围涉及民用建材、汽车配件、百货日杂、家具五金以及烟酒等项目的公司。
1986年,因受家乡人的邀请,许明皓回张家港发展,并成立了苏州市杨舍购销公司张家港市城北分公司,后改名为张家港市苏杨实业公司。至1990年,许明皓的苏杨实业总公司已经在苏州、张家港以及珠海三地,成立了苏杨联营旅游公司、张家港市液化气供应公司、张家港市驻苏工程队、珠海市特区物资总公司经营开发部等8个子公司,下辖35个门市部。
当时,张家港的第一高楼便是张家港液化气供应公司的五层办公大楼。全公司上下共有28辆小轿车,许明皓的专车甚至比当地领导的车还要高级。
从许明皓口中,记者得知,之所以在珠海成立公司,是受到了当地一个企业家的邀请,他们共同合作开办了该公司。当时由于公司经营出色,中央电视台记者还曾专门来采访报道许明皓的先进事迹。
从入狱走到沉冤昭雪
1991年1月10日,许明皓因涉嫌贪污被刑拘。随后,苏州金阊区检察院起诉许明皓犯有贪污罪,理由是1988年至1990年5月,许明皓利用担任苏州市杨舍购销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以生产费、会务费、外协等名义,非法占有公司5347元、美煌牌录像机2台以及建筑材料等物,合计人民币14526.32元。
案件审理期间,许明皓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苏杨公司名为集体,实为许明皓个人投资创办、个人管理、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企业,集体没有任何投入,许明皓根本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当年12月18日,该区法院一审判决,不予认定辩护人意见,以许明皓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后许明皓不服,提出上诉。
1992年5月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明皓仍不服,提出申诉。
1995年6月2日,苏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改判许明皓有期徒刑3年。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3年9月5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以前两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许明皓无罪。但理由并不是“由于企业为许明皓个人企业”,而是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许明皓对公司有5万余元投资,且公司尚欠许明皓7万余元,因此“许明皓的侵占行为不宜以贪污论处”。
许明皓虽然摆脱了罪名,但一个潜在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且在最终的判决书中并没有得到解决,这就是企业性质的问题。而该问题也为许明皓获得自由后,重新追回资产制造了重重阻力。
欲奋力追回创办资产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企业性质争议的问题呢?经历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人,对一个词也许并不陌生:“红帽子”企业。
“红帽子”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已经对私人经济采取了相对宽容的“容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当时只容许个体经营,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便不予进行工商登记。作为私营企业,在金融环境、出口环境、土地政策等方面,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和歧视。
正是在这种“特殊环境”以及发展中面对的种种困难的条件下,相当多的私人企业以“红帽子”企业的形式出现以求得更顺畅地发展。然而,这种特殊的“红帽子”关系也为此类企业日后的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在当时,“红帽子”企业有几种类型,许明皓则采取的是“挂靠型”。这种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个体私营企业给自己找个“婆家”,挂靠在某个单位名下,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但挂靠单位对资金和生产经营一概不管,实质上仍是个体私人经营。而许明皓个人企业的挂靠单位是苏州市多种经营管理局。
此挂靠关系是在1991年,许明皓出事后便脱离开来。这点可以从2005年3月8日苏州市农林局发布的一份公告中得到证实。
然而,就在许明皓被捕入狱后,杨舍镇城北村迅速成立了清算小组,对苏杨公司的财务进行了清算。当时,检察院曾依法搜查并扣押了苏杨公司及许明皓个人的部分财务资料。结案后,该院则把相关资料交给了清算小组。
接着,也在许明皓为刑事案件忙着上诉、申诉时,资产规模达千万的苏杨实业总公司已在清算小组的处置下分崩离析。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两次发文委托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杨实业公司的企业性质进行审核。在第二次审核中,省工商局将该争议交由苏州市工商局重新调查处理。
2004年1月1日,苏州市工商局第126号发文“对许明皓所涉企业经济性质争议”给出复查报告。该报告中说明,由于企业自受清查撤销至今已有多年,大量财务凭证已丢失,但确有许明皓在企业开办以及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运行资金的证据凭证。
鉴于国家当时政策,私营企业不允许存在,许明皓的企业均以集体名义申办。且企业在经营期间享受了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挂靠单位也给予了诸多便利和支持。最终,苏州市工商局认定:登记注册虽为集体企业,但实际为集体和私营投资者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后该认定意见在2004年9月27日由苏州市工商局金阊分局转发给了许明皓本人及相关当事人。
虽然没有认定为私营企业,但许明皓表示他接受“联营企业”的认定,不再在企业性质上进行追究,但在联营企业的前提下,他要将自己之前的投入和资产追回。
维权路上的无形阻力
许明皓本以为解决了企业性质问题,其他问题都将迎刃而解,但他没有想到在成立清算小组的问题上又遇到了阻力。
许明皓出事后,杨舍镇城北村成立过一个清算小组,但清查工作完毕后,该小组撤销了。如果许明皓要想再追回个人资产,就必须再成立一个具有主体资格的清算小组。
事实上,1999年6月,许明皓就在苏州市多管局的批准下成立了新的清算小组,许明皓担任组长。而7月份,该局又以杨舍镇城北村已成立过清算小组为由,收回了之前的决定。直至现在,许明皓的清算小组都因没有得到主管单位和张家港杨舍镇政府的认定,而不具备主体资格。
作为原主管单位,苏州市农林局认为,原来的清算小组是由杨舍镇城北村成立,如果要恢复清算小组的工作,也应当还由该单位进行确认。
之后,记者赴张家港杨舍镇政府进行采访。负责此事的杨舍镇党委副书记辛卫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辛卫平表示,他们之前已经成立过清算小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没有必要再次成立清算小组。
那么,之前的清算小组是在认定该企业为集体企业性质下成立的,而现在企业性质已经作了变更,是否应该考虑重新成立清算小组?对此,辛卫平回答,对于企业为联营性质的认定,有关单位只向许明皓本人发文,并没有通知杨舍镇政府,虽然他看到过该文件,但由于不符合程序,因此不作认定。
为此,记者追问,如果确认了企业的联营性质,是否配合许明皓重新成立清算小组。辛卫平表示,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情况是否可以用今天的标准去定性,值得商榷,因此对成立清算小组的问题也要再讨论。
对于对方表现出的暧昧态度,许明皓表示,经过多年调查,他已将原公司资产流向基本调查清楚,对于清算小组的主体资格,他做进一步争取,直到成功为止。
据了解,像许明皓这样,辛苦地创立企业后,又不得不更艰辛地确立个人资产合法地位的人,并非少数。而据我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调查,“红帽子”现象直到2004年仍未完全消失。而在这过程中,戏剧般的设租与寻租、欢乐与痛苦、暴富与暴贫的不断上演,也留给了人们无尽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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