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史红芳记者童家松)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第31号令和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2006年12月21日,经市长常务会议通过,重新修订出台了《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常政发2006175号)。
| |
新的办法规定,凡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对既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当地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