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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吞没九龄童 征地单位成被告

  经法院协商,家长获赔7万元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菲华)近日,集美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小孩溺水死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死者的父母杨某夫妇将三方(包括承包人:村民张某、发包人:某村委会、征地单位:建发公司)告上法院。

经法官调解,原告方最终获得了7万元赔偿金。

  源起:废弃鱼塘无人管

  杨某夫妇是外省来厦的务工人员,他们9岁的独生子小海也跟着他们来到厦门读书。2006年7月4日下午,正在过暑假的小海趁父母不在家之机,与其他小朋友到位于集美区某村委会的一个废弃鱼塘游泳。不料刚下鱼塘不久,小海就发生溺水,同去的小朋友因无力救助马上到附近向大人求救,可惜等大人赶到时,小海已因溺水死亡。

  事件发生后,杨某夫妇多次向相关人员及单位要求赔偿因小海死亡造成的损失,但因发生事故的地段及鱼塘处于征地范围中,责任人难以确定,赔偿一事迟迟未能解决。为此杨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鱼塘开挖人、鱼塘所在村委会、征地单位一齐告上了法庭。

  杨某夫妇认为,作为鱼塘开挖人的村民张某等三人对鱼塘未设安全告示、围栏措施,是危险源制造者,村委会未对鱼塘尽管理、监督整改职责,征地单位建发公司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三者均应对儿子的死负责。他们同时提出了24万元的赔偿要求。争议:男童之死谁该负责?

  不过面对杨某夫妇的起诉,三方被告都认为自己无须负责。村委会与建发公司都辩称,自己并非鱼塘的占有人和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据调查,小海溺水的鱼塘原系张某等三村民向村委会承包后开挖的,承包期在2006年3月份即已届满,届满时张某等人即把鱼塘交还给村委会,因当时政府已将该鱼塘所在的土地列为征地范围,因此村委会未再将该鱼塘发包。

  根据政府文件,被征地一方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征地单位,但由于征地文件发布后征地一方与被征地一方未及时对地块进行交接,至事件发生时鱼塘所在的地块是否已交给建发公司,当事人各方均无法明确,由于是否交付地块意味着是否应当承担鱼塘危险的管理责任,因此村委会与建发公司更是各执一词,都坚持自己并非鱼塘的占有人和管理者。协商:建发和村委会赔了50%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之后,法官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召集当事人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杨某夫妇表示愿意承担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要求被告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对危险源即鱼塘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

  经协商,双方最终同意按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比例分担责任,村委会与建发公司共同赔偿杨某夫妇7万元,其余损失由杨某夫妇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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