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文章:推进“和谐政法”
中国的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将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工作职能的新标准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杨琳
1月7日,在济南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据悉,今年法院系统的工作重点锁定在妥善审理涉农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环境侵权案件等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今年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查办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就业、就学等涉及群众直接利益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社会和谐。
而此前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要深刻认识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种种信号表明,中国政法工作的目标,已经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到维护社会和谐。对此,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都将有所调整,在我国建设“和谐政法”的总体原则已经出台。
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手段不仅要维护稳定、定纷止争,还要成为理顺群众情绪,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央要求,政法部门将依靠传统的政治优势,多方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基层组织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成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善于依靠政治优势化解社会矛盾。依靠政治优势,来源于中国共产党丰富的政治动员经验,和善于调动各种社会积极资源解决问题的传统优势。由此,我国要构建一个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加强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些调解疏导。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指出,从当前的形势看,对矛盾的解决不能完全依赖司法诉讼。一方面,与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相比,中国目前的司法资源比较有限;另一方面,司法诉讼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惟一选择。尤其在中国,传统文化不倡导诉讼,老百姓更愿意依靠社区、邻里、亲情等资源来调解纠纷。这样的调节方式成本很低,矛盾不易激化,如果能够奏效,就没有必要进入司法渠道。
而在进入司法渠道后,由于当前种种社会矛盾纠纷,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不能绝对化、简单化地理解司法机关的职能。中央要求,即使进入司法渠道,也要把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加强思想工作、理顺情绪的过程。这就要求司法部门立足于解决矛盾,逐步改善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司法渠道回归引导和疏导矛盾的本色,避免司法程序成为冷冰冰的技术过程。
善于发挥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事实证明,许多社会矛盾冲突,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在早期都带有个体性、分散性和偶发性的特点,如果基层组织能够加以疏导,给予妥善解决,就不会扩散、聚合成为大的矛盾冲突。因此,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主要依靠基层,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性、根本性任务来抓,这是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也是一条重要原则。
但是,基层恰恰是各种司法资源相对缺乏、司法能力相对弱化的地方。比如2006年前,全国有5.2万余个派出所,49万多名派出所民警,基层民警每个派出所平均不足10人,相当多的派出所地处偏远,条件艰苦。为此,2006年公安系统重点实施“警力下沉”,规定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
刘春教授表示,这有利于缓解基层警力紧张和警察队伍“头大脚小”的老问题,“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事为基层办、钱为基层花的导向,让基层干警有干头、有奔头,乐意在基层、扎根在基层。”这有助于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保持和谐有序稳定的社会状态。
基层司法资源的缺乏不仅限于公安部门。为此,将从干部任用、警力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以及奖励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向基层倾斜的政策,让基层工作有活力,有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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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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