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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促进社会和谐将成政法部门检验工作新标准


  爱护民生尊重人权

  来自高层的信息表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民生,服务于民;宽严相济,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

当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层次阶段,利用司法手段解决经济领域问题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切实的民生问题,包括“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区域协调发展,解决劳动争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环境资源方面的纠纷案件,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经济犯罪,消除执法歧视等。这说明,政法机关在解决民生问题上是大有作为的,发挥政法职能保护民生也与社会和谐直接相关。

  不仅如此,为民着想,强化服务职能,更加自觉地、更加有力地服务于发展,也是下一步政法工作的着力点。近日,国务院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细化了降低诉讼费用的标准,明确了诉讼费“免、减、缓”的具体情形,从而降低了普通百姓打官司的司法门槛。2007年,法院系统也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在司法领域中解决被害人的切身难题,以免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这些都是政法系统践行服务职能的典型例子。

  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今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经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这一权力下放到省市高院已有27年,此次收回突出了严格执法,准确惩治和慎用死刑的原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正在进行调整,突出了对人权的保障。

  1983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严打”方针。下一步,在毫不动摇地坚持严的同时,也要强调“依法从宽”和“区别对待”。

  刘春教授说,依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刑事司法政策也需要完善和健全。防止带有片面性和盲目性的一味打击在执行上所产生的生硬和粗暴,以及由此产生的某些不良后果和新的社会问题。这也是在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意义上提出来的新的要求,说明“和谐社会”的要求使刑事司法政策的改革视野有所拓宽,更加贴近“文明法治”。

  对于从宽的一些具体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将有尽量准确的界定。比如,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措施,减少在押数量,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探索因民事纠纷激化形成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办法,尽可能减少刑事处罚数量。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等等。

  改进管理加强监督

  调动社会管理资源,对社会人群进行有效管理,能够保持社会处于有序、和谐的状态;而对政法战线内部加强监督,保持司法裁判的公平和公正,更能防止腐败以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善于运用社会管理资源改进社会管理。如今我国人才大范围快速流动,拥有“自由”身份的人越来越多,各种新的行业、组织、群体不断涌现,在使生产力得到解放的同时,也令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受到巨大挑战。单纯依靠政府力量,要把各种人群的组织隶属关系理清楚,把各种社会组织的属性理清楚,变得愈加困难。对此,政法部门要善于运用社会管理资源改进社会管理,其中的重点,是加强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的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吸毒人员、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有违法恶习的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某些新兴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特种行业的归口管理。

  要把每个人都归属到各种社会组织之中,把各种新的组织都纳入有序管理之中,必须充分调动社区、工会等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对此,刘春教授说,这给政法机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要将过去封闭式的单纯的一元化的管理,变为开放式的走出去的多元化的管理。不仅增大了工作量,而且需要很高的领导和管理水平。

  发挥监督机制作用推进司法民主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推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要树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并重的观念。

  近年来,为推进司法民主,司法战线进行了一些有效的改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审判公开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开庭审理死刑二审案件。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在执法作风、工作水平,乃至职业道德和形象上存在问题,被老百姓指责,有的甚至形成民怨。为此,从2006年开始,政法系统开展了为期3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2006年8月,公安部也公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个统一的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2006年的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规范办案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人员及时、高效、公正、廉洁办理执行案件。

  2007年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年。据悉,政法机关将针对社会信访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具体部署,抓住人民群众不满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着力加强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刘春教授认为,强化监督机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改进作风,端正形象,增加程序透明度,提高司法职能服务于“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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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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