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女士在美容院练习瑜伽时突然摔倒在地,造成下颌及牙齿多处受伤,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以美容院在合理范围之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年6月,年近五旬的任女士报名参加了一家美容院的瑜伽培训。在第一次瑜伽训练中,任女士在开课后10分钟左右就意外摔伤,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为此,任女士将美容院告上法庭并索赔1.8万余元,理由是教练训练不当,在其超过训练限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进行训练。
法院审理后认为,美容院在训练场地铺有木地板,并配有训练垫,在对练习者安全设施方面已尽到保护义务。故美容院对任女士之受伤并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