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法院民事调解率已连续3年超过了50%
民事大调解格局,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
六年诉争,纠缠不清。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的28户村民,去年终于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拿到了35万元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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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某稀土开发公司承包人雇佣当地28户村民开洞采掘矿石。村民认为公司每年从他们的劳务费中代扣的资源税、增值税税费,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与他们无关。村民将稀土矿扣留,要求承包人返还其代扣税费。
2001年,该承包人向冕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28户村民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从此,双方开始了历时六年的诉讼。
2005年底,四川高级法院受理了该上诉案。此案涉及税务部门界定28户村民为增值税和资源税征缴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行政争议,该争议又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要实现案结事了,调解是最好的办法。
为了能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赶赴冕宁,一方面向28户村民宣传法律知识,稳定他们的情绪,防止做出过激的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主动争取当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参与协助本案的调解。同时,还委托村民所在村委会协助调解。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2004年初,四川高院决定将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全省法院工作重点之一,着力构建民事大调解格局。随后,全省法院依托各级调解委员会,建立集“宣传、信访、调解、立案”四位一体的基层调解服务网络。
目前,四川高院正准备与省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将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少法院还与交警部门协作,在审理道路交通案件中,将一些疑难案件委托交警进行调解。
四川省高院院长李少平介绍,通过构建民事大调解格局,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不断上升,已由2003年的30%左右上升为连续3年超过50%,民事诉讼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通过构建民事大调解格局,有效地整合全社会的调解资源,形成法院与社会力量之间、上下级之间、全社会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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