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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制户外运动中发生意外 领队和同行者该不该负责?

  有责论

  遇难者小骆的家长:发起者小梁未持有任何经营旅游业合法证照便组团队出游,并向成员收取60元费用,行为不具有合法性;7月正值雨季,小梁未考虑气候灾害等因素,让团队在河床中安营。对其他被告,小骆和他们属于同一团队,按社会道德规范,他们之间就形成相互救助的义务关系。

小骆在无任何提醒和防范下失去生命,他们也应承担责任。

  市民陈先生:很多户外运动网其实靠组织户外活动赚钱,不能以AA制为免责的挡箭牌。

  无责论

  市民孙先生: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条款解决这个问题,最多是道德问题。没有任何营利目的,只凭热情为大家义务服务的领队却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以后的户外运动只能在花园里散步。

  驴友“火公鸡”:如果几个人相约去爬山要为意外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几个女伴相约逛街,其中一个手包被偷,其他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李先生:南宁法院的判决经不起推敲。这事最大的意义在于法律界和驴友们开始思考AA制户外活动中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

  事件回放

  2006年7月9日,广西南宁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驴友被洪水冲走身亡。事后,女孩的母亲状告同行驴友,要求同行的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同行12名驴友承担法律责任和不同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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