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四年前结婚时没有休婚假,现在要求补休婚假却遭到单位拒绝。”杜先生说,随后杜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单位告上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该委员会下发了支持杜先生请求的裁决书,结果该单位职工纷纷效仿杜先生填写补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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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讲述
申请补休遭单位拒绝
文化部第二招待所办公室职员杜先生回忆说,2003年他大喜之日正值非典期间,按照规定不便聚集人群大摆宴席,由于单位实行“工作一天休息六天”的制度,他在正常休息期间与妻子旅行结婚,因此没有申请婚假。
不料,上个月杜先生两岁的儿子生重病,需要24小时家人照顾,为了不影响工资收入,杜先生向领导申请补休带薪婚假。“我的补休申请被所长批准了,所以上个月放心休假照顾儿子。”杜先生说:“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领导又反悔了,按照事假给我记录的考勤,并扣发工资1000元。”随后,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杜先生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
裁决书支持补休婚假
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日下发了裁决书,记者看到该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杜先生要求招待所按婚假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请求,杜先生虽在婚后未及时提出休婚假,但相关法律并未就婚假的有关时效性做出规定,因此杜先生提出休婚假并无不妥。
单位诉苦
一下子多了不少申请
文化部第二招待所业务副所长郑先生拿着一大摞休假申请向记者说:“我们不敢批准职员事隔4年的补休婚假,否则这么多职员都要效仿的。”按照郑副所长的解释,该单位职工多为30岁以上的老员工,大部分已经成家,由于2003年非典期间每个月只有五个工作日,所以当年没有职工申请婚假,加之考勤制度只保存1年,所以职工是否休过婚假也无从考证。
“结果劳动仲裁支持员工杜某的请求,所以我立即收到了这么多补假申请。”郑副所长叹口气说:“不少结婚好几年的职工要求补休婚假,孩子都上幼儿园的职工竟来补休产假,更有个别职工要补休丧假,直接影响了单位业务的开展。”
部门说法
企业规定应告知职工
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由于国家针对婚假的天数有明确规定,但是婚假时效性是由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自身条件规定的,企业需要设立明确的规定并告知职工,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
信报记者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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