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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恋高息 懵懂阿婆为儿买寿险 保期太长 有生之年难享保险金

  广州日报:

  看了《广州日报》1月4日《银行卖保险瞄准储蓄人》的报道后,才知有这么多人和我同病相怜。

  2005年,我去某银行恩宁路支行为一笔存款续存定期。一位女职员告诉我,存定期的利息不如买保险高。

买她推荐的“稳赢一生”的万能寿险不但不用交利息税,存期3年的年利率在3.15%以上,比定期储蓄划算很多。于是我用打算存定期的6万元买了两份该保险。

  事后,我细细研究这份保险合同时,才发现保险期为31年和37年。根据保险协议,我和丈夫在有生之年基本上没有希望享受那份保险金。我觉得自己被蒙了,只好自认倒霉,但不敢把真相告诉家里人。

  广州退休中学教师 姜女士

  迷恋高息 懵懂阿婆为儿买寿险

  保期太长 有生之年难享保险金

  记者跑腿:

  “阿婆,你的定期存续一年还要交利息税,不如我给您介绍一个‘品种’,存期3年,年利率在3.15%以上……”姜女士回忆,银行的一位女营业员这样告诉她。姜女士认为3年以后就可以取回本金,还可以拿到利息,所以就把原来打算续存定期的钱买了这个“品种”,不过她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个所谓的“品种”就是保险。

  姜女士按照营业员的指导,填了一张表,在签名一栏签了自己和儿子的名字,银行给了她一些单据和保险合同,不过她没细看,因为,以前存定期都是这样填表的。回家后,再次心动,又前往该营业厅以丈夫的名义,买了一份同样的“品种”,这次签上丈夫和女儿的名字。

  记者致电该银行恩宁路支行询问详情,一位陈女士表示负责人不在,她告诉记者该支行确实代理保险销售,对于当时的细节,她并不知情,并希望姜女士到银行反映情况。

  去年10月姜女士退休,“终于有时间仔细看看这些材料”。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之后,她惊呆了。

  记者看到两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分别是姜女士及其丈夫,被保险人分别是其儿子和女儿,保险期分别为37年和31年。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包括“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种,也就是说只有姜女士的儿子在保险期37年内身故,姜女士才能获得身故保险金,否则,要等到37年后才能拿到满期生存保险金。姜女士现在已经61岁,也就是要等到98岁才能拿到儿子那份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存钱本来为了防老,没想到要等到98岁才能拿到钱。”

  她想退保,但合同第7页规定,投保满3年才不收取退保费用。此外,合同规定,保险费中还必须扣除一定的初始费才能算作是保单价值。退保只能退回保单价值。姜女士曾问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询问退保费用问题,对方答复:姜女士儿子的那份保险总共缴纳保险费2万元,如果2007年1月1日退保,总共可退还现金价值19408.68元,也就是说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月16个月的时间,姜女士的这笔“存款”缩水将近600元。“存定期即便提前取,也不会连本金也拿不回呀”,姜女士表示,这份保险就好比让自己的钱被冻结了3年,到最后还可能“越存越少”。姜女士认为,银行营业员应该尊重客户对银行的信赖,不能不负责任地推销保险。

  对此,理财专家却有另一番看法。当面对一份自己不熟悉的保险合同时,无论推荐者是谁,首先应仔细研究每一份合同,才决定购买与否,如果一心只想着合同能带给你的收益,而忽视了为此必须付出的代价,而贸然签名、购买,损失的当然只有购买者自己了。

  (记者 谭德波、 姚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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