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记者 德强 通讯员爱红王迪)在展销会或租赁柜台买的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后,经销商已经离开,消费者往往索赔无门。其实,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同样可以索赔。
福山某商场日前举办展销会,李某花了180元钱购买了一台微波炉,使用半个月,微波炉就不工作了。
随后,李某带着微波炉到商场找到经销商,经销商表示已经没货了,先把坏了的微波炉收下,表示等新货来了以后,再电话通知李某。近日,李某拿着经销商开的“凭证”来到商场取微波炉,却发现经销商已退租走人。李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不是自己销售的为由拒绝赔偿。多次索赔无果后,无奈之下,李某当天向福山区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福山区消费者协会就投诉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召集了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说服教育下,商场最终同意将货款全额退付,李某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