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小花在医院抢救
一个连犯两起“掏肠惨案”的凶手,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了两年。
在这两年的时间里,审判结果是一改再改。一审,死刑;重审,还是死刑;近日,终审改判死缓。
案情:张掖连发两起掏肠惨案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甘肃张掖市甘州区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
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被凶手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
小花虽经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两起“掏肠惨案”震惊全国,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张掖市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破。
2004年9月29日,张掖警方将“掏肠恶魔”乔建国缉拿归案。
一审:拒不认罪被判死刑
2005年1月6日和1月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天不公开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期间,法庭虽然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并传唤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乔建国依然对“8·12”和“9·20”两起案件拒不承认。
法庭当庭播放了1个多小时的详细证据录像后,乔建国最后以沉默抗拒。
1月17日,张掖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以杀人罪判处乔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不服,向甘肃省高院上诉。甘肃省高院通过审理认定,乔建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张掖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重审:不承认杀人
2005年8月18日早晨9时许,张掖市中级法院对乔建国不公开审理,除了被害者的直系亲属之外,任何人不许旁听。
在当天的庭审中,乔建国仍不承认“8·12”和“9·20”两起案件是自己所为。
他称,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公安人员对其引诱、提示、逼迫的结果。当日,法庭没有做出判决。
2005年12月下旬,张掖中院重审该案后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乔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终审:有口供没证据改判死缓
重审一审宣判后,乔建国再次提出上诉,不但否认了部分供述,还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为此,近日,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之所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建国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终,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判处乔建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据兰州晨报
律师观点
反对:理论上应当判处死刑
“不管他有没有掏女孩子的肠子,但人确定是他杀的,理论上应当判处死刑。”本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金国称,对于此案的判决,他并不太认同。
据许金国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对死缓的规定,死刑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缓期执行。但具体什么情况算“不是必须执行的”,就要看法官认为案件情节是否严重了。
许金国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后,法官可以从轻处理,但他的自首情节是否足以使其减刑至死缓,十分牵强。
支持:一定要“少杀慎杀”
上海的陈明律师对改判持赞同态度:死刑是终极刑罚,一定要“少杀慎杀”;其他案子错了可以更正,杀错人就无法回旋了。而且,本案中乔建国虽然是累犯,手段残忍,民愤极大,但是,有些关键事实没有证据只有口供,每一起死刑案件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最严格的推敲。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民愤不能替代审判,该不该杀应该是法律说了算,而不是媒体说了算。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