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18日讯
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被掏肠惨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甘州区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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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建国归案后,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了两年。2005年1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建国进行公开宣判,以杀人罪判处乔建国死刑;以抢劫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庭决定对乔建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乔建国提起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复核后,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张掖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后再次作出判决: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判决乔建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重审一审宣判后,乔建国再次提出上诉,不但否认了部分供述,还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乔建国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据悉,之所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终,经甘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乔建国犯抢劫罪、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刘志广田癑)(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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