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伊春西林公安分局十八派出所所长的鞠某,多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近日法院依法判处鞠某犯盗窃罪。
2004年10月的一天下午,鞠某指使鞠某某、屈某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原十八派出所(已废弃)将室内锅炉、暖气片等物品拆下盗走,并运至金山屯卖掉,获赃款2800元,事后鞠某分给屈某200元,其余2600元被鞠某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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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鞠某返还赃款4800元。近日,西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某指使他人多次盗窃企业物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法院依法判处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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