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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静河]
妻子将丈夫及买房人、物业公司一并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据了解,原告准备提起上诉
本报讯宫女士的丈夫徐先生背着她伪造了一份离婚证,将属于夫妻共有的承租权的房子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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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女士和丈夫徐先生共有一套有承租权的房子,建筑面积31平方米。2005年7月,宫女士和丈夫发生争吵,宫女士回了娘家。就在这段时间里,丈夫竟然将房子背着妻子卖掉了。他为此找人伪造了离婚证,还伪造了中山区民政局出具的单身证明。2005年8月,徐先生与市民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徐自称已离婚,随后将伪造的离婚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拿给对方看。双方协议约定徐先生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卖给陈先生,房价总款9.9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先交付了定金1万元。陈先生觉得这房子朝向不好,又办不了产权证书。双方协商后,将房子转卖给李先生,成交价11.5万元。成交后,陈先生又支付了8.9万元给徐先生。以后,这套房子由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租赁过户手续。
宫女士事后才知道,自己居住的房子已换了主人。宫女士将丈夫、买房人李先生两口子、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法院经公告传唤,宫女士的丈夫徐某拒不出庭。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徐某在卖房时提供的是虚假的离婚证明书。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从本案买卖房屋过程看,买房人李某两口子及第三人陈某并没有与被告徐某共同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而是徐某将夫妻共同使用的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擅自卖掉,徐某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妻子即原告的利益,但该责任应由徐某承担。李某两口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领取了租赁证,属于善意取得,应认定双方合同有效。被告某物业公司及陈某在徐某提供虚假证明的情况下没有审查真假的能力,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1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宫女士的诉讼请求。
记者昨天了解到,宫女士认为不动产的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购买人明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等,准备向大连市中院提起上诉。(大连晚报)[责任编辑:牛鑫]
(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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