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购买的房屋建成后,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通知他去领房屋钥匙,却以他未缴物业费为由,将他诉到法院。但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未实际取得房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必缴纳物业费。
上海居民张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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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辩称,他们虽签了“备忘录”和“联络单”,但物业没为他办完入住交接手续,也没交钥匙,他并未实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的实际交付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实际交付”应理解为义务人将房屋钥匙交付所有权人,使其取得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因此,物业公司以业主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为由,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显然是错误的。而物业公司未完成交付房屋的义务,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据新华社电(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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