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通讯员黄永福
安溪县感德镇“牛尾雕”(山名)是座富含铁矿的大山,当地村民靠山吃饭、致富。2004年间,当地村民曾为争夺该矿山的矿产资源而发生纠纷。
2004年11月,江辛、郭化结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共谋后,组织人员到铁矿山,持刀、铁棍等工具威胁、殴打各矿窟股东,从而控制了矿山铁矿产品的销售。
江辛和郭化后被抓捕归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辛、郭化犯有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此前江辛和郭化还涉嫌其他犯罪,公诉机关也一并以两被告人分别犯有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江辛犯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郭化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总和刑期5年2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8个月。
一审判决宣告后,郭化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安溪县人民法院黄永福
对本案,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两被告人为了达到其控制“牛尾雕”铁矿山的目的,伙同他人在矿山上无事生非、任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强迫交易罪是新刑法新增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名中所指的“强买”,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一是他人不愿意卖掉商品而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违心地卖掉该商品;二是强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卖掉商品,主要是指交易手段对对方明显不利;三是强迫他人以不公平价格卖掉商品。
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行为的要件,并且达到多次强迫交易并非法牟利数额较大的程度,属于“情节严重”。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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