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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时不为员工办社保 法院判公司补缴养老金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通讯员常兵实习生鲁洁佳)经过一年多的官司,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昨日,袁某终于拿回了公司应付给自己的1万余元。

  事情要从他到武汉某制药公司任业务经理说起。2004年11月,袁某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

  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给他办养老保险,一年后袁某离职,公司又对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仅按500元标准发放。

  袁某不服,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支持,但公司不服,起诉到江岸区法院仍败诉后,去年7月份,公司上诉到武汉市中院。

  开庭时,公司解释自己克扣袁某工资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公司误扣了一个月工钱,二是因袁某在2005年11月1日下午擅自外出,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和请假制度,被待岗处理扣钱。

  法院终审认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曾违反了公司制度被撤职,就应按约补发袁某两个月工资8000元。法院同时认为,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为员工办社保。至于缴费基数,应由社保部门确定。如补缴不成的,按我省1995年《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本方案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即2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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