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唐 钧
因为只有大多数(譬如60%以上)老百姓都有了自己的“坛坛罐罐”,尤其是房产,构建和谐社会才有了物质基础。古人曰“安居乐业”,“安居”是排在“乐业”之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安居”,才能“乐业”。
《海峡都市报》给我们传送来一条非常重要的国际信息:法国通过住房权新法案(“可抗辩居住权”法案),百姓无房可告官。法国政府的这种做法,给人许多新的启发。
近年来,始终想阐明一个道理,住房问题不仅仅是房地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住房社会政策的问题。打个比方,要想吃饭,你可以上饭店乃至豪华酒店;当然也可以在家里自己做甚至凑合着填饱肚子了事。前者是用“市场”的方式解决较高层次或最高层次的需要,后者却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在老百姓因为贫穷而食不果腹之际,政府就必须出台相关的社会政策,以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利。如今已经普遍实施的城乡低保制度,就是为了这个目的。吃饭问题如此,住房问题何尝不是?
从社会政策学的角度看问题,老百姓在社会领域应该拥有6项基本权利,这就是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其中,居住权和资产拥有权都与住房问题直接相关。对国人来说,居住权可能比较容易理解。但另一项基本权利,亦即资产拥有权,也许更重要。因为只有大多数(譬如60%以上)老百姓都有了自己的“坛坛罐罐”,尤其是房产,构建和谐社会才有了物质基础。古人曰“安居乐业”,“安居”是排在“乐业”之前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安居”,才能“乐业”,无立锥之地的流动人口是不会将眼下从事的工作与自己的长远利益挂起钩来的,因此他的心态及行为都是“流动”的,这就是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法国政府部长会议近日通过的“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无疑是为了保障法国人民的这两项基本权利的。新法案规定,政府应满足低收入者、无家可归者等人士对由政府补贴的社会住房的需要。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从2012年1月1日起,“可抗辩居住权”将向更大范围的人群开放。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末实施“住房改革”,“福利分房”改“货币分房”是最后一项看得到结果的住房社会政策。其后,中国的城市住房问题就成了“房地产”问题,一些地方更是将“房地产”看成GDP增长的标杆,拼命地“经营城市”,本来仅为满足高层次需要的房地产市场似乎成了住房消费者的唯一选择。
当大批原住房被拆迁的或想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都被逼到住房市场上去面临“上涨没商量”的房价时,除了被迫当“房奴”还能怎么办?反过来,这又造成一个假象,似乎中国的房价老百姓能够承受甚至还有上升空间。这又导致在私人资本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时,“炒房”成为一种时髦。
看着法国政府的“住房权新法案”,我们能否猛省:在住房问题上真正的国际惯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