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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在房价持续上涨、住房供求失衡的背景下,当前一些房价较高的大中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势头发展很快。
其实我们国家早就有自上而下的住宅合作社系统,其所提供的合作建房服务无论目标宗旨还是实现形式,都与当前的个人集资建房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但这些住宅合作组织的职能长期以来处于缺位状态。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过20%,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较高的国家达到30%甚至更高。而我国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比例近年来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6年全国竣工面积已不足新建住房总量的5%。即使是这样,还是有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偏大,或没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众手里,这挫伤了群众的热情,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为如此,群众才从心底真切期盼个人集资建房能够为他们带来福音,有人甚至将个人集资建房当成新一轮社会性“福利分房”。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与单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分配关系的差异。个人集资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无房群体,有强烈的需求但无足够的购买力,所以应以收入水平为准入门槛;而单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实施福利分房的单位一般效益较好,职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实际当中都以资历级别为分配标准。由此看来,个人集资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广大低收入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个人集资建房必须与单位福利分房脱钩,凡参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参加集资建房;这应成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则。
虽然个人集资建房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约化利用社会资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无序发展,不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当前群众对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政府不应该回避这个颇具代表性的问题,而是应该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切实体谅群众的困难,尽快拿出对个人集资建房的规范性办法。
当前很有必要将个人集资建房纳入住房体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规划,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有序进行,以确保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调控成果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个人集资建房的初衷之一就是还利于民,重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而不应如某省的省直机关那样,成为政府机关等借以建“低价高档”住宅的机会。所以在土地、工程、分配等环节,都应加强监管,一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的集资建房提供相应服务,另一方面防止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引发新的腐败问题。(周文龙)
2007年1月4日,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发起人、该市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表示,他们日前面见温州分管城建的副市长叶际仁征询政府态度,副市长表态不会打压他们,同时反对“乱扣帽子”的行为。此前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明确表示,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存在欺诈嫌疑。
全国首例拿到土地的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在温州破冰后,立即引起全国高度关注。13日,温州市房管局局长胡立同明确表示,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存在“违规操作”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要求。他还透露,该局近日已向建设部递交了一份关于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调查报告”。
最近,杭州自建房的发起者王涌宇的心情并不怎么样,接二连三的银行撤出导致自建房联盟无法筹集款项竞拍看中的土地。与此同时,首度拿地成功的温州自建房组织者赵智强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此外,记者发现,上海仍然有新的自建房联盟在发起组织。尽管各地自建房的发起者们都信心满满,但个人集资建房道路上似乎仍然四面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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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拿到土地的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在温州破冰后,立即引起各方高度关注。然而,几乎是在合作建房联盟拿到地块的同时,温州市工商局就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称温州个人合作建房项目“发布广告,存在预售违规行为”等“罪状”。随后,针对该项目的质疑不断出现。
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来说,刚刚过去的2006年无疑是一个不平凡的年头。“国六条”、“十五条”等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出台,使许多人看到了房价回落的希望。而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温州个人集资建房事件愈显不同寻常。
近一段时间,媒体对个人合作建房的兴趣有增无减。先是温州个人合作建房拿到地后一番热炒,接着又传出涉嫌“非法集资”的消息,很快那位官员又改口说这不违法。温州个人合作建房的余波未平,深圳又传出个人合作建房者合作拍卖旧楼盘成功的消息。个人合作建房者有多大能耐让媒体如此跟风呢?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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