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肖宁宁 报道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慈善事业,为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昨日,南京市地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捐赠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在捐款前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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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税前扣除捐赠限额。该人士表示,税法对于个人捐赠的不同方向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前扣除限额,捐赠个人应在捐赠前充分考虑捐赠途经和方向。比如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需特别注意的是,个人直接对外的捐赠是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另外就是按所得项目分别扣除捐赠款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一般个人将某个项目的所得用于捐赠,则应从该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在限额内扣除捐赠款项,然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在用于捐赠的所得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捐赠额。
所以,个人如果同时取得多项所得时,可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纳税所得进行捐赠,并根据各项所得的扣除限额分别从中拿出相应的数额进行捐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而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超过部分,则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因此,纳税人可运用税收筹划,在当期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捐赠数额,如果当期应纳税所得较少,则可先捐赠一部分,剩余的捐赠额可安排在下期捐赠。
(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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