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22日电(记者王攀、陈先锋)去年11月《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后,在22日举行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该法规二审草案修改稿中“召回”一节的已经扩充了近一倍。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常委会的立法报告中就此指出,针对食品召回制度如何建立,近几个月来,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修改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条件和要求,规定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增加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食品任何处理,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行动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的规定;草案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部门扯皮的现象,草案修改稿还一次增加了六条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相互通报制度。此外,修改稿还要求各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应该及时通告,立即处理,不得互相推诿。
此外,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时间,规范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道,草案修改稿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信息;在重大节假日前,应当重点发布节令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王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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