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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本报讯(记者王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业务进行了具体规定。记者同时获悉,市级事业单位参保办法也将于近期由各市自行制定、自行启动。

该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属于2005年12月29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属于2005年12月30日以后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该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含流动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在属地参加养老保险的中央和部队驻我省事业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河北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具体承办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执行各类别的基准费率。缴费数额为本单位全部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省直事业单位,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认定30日内申请

  省直事业单位应当自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人员本人、家属或者工会组织可在工伤人员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申请。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简称省直鉴定中心)负责省直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事项的确认工作。对鉴定和结论不服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或确认申请,其做出的鉴定和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待遇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作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非协议机构急救,但应自救治之日起7日内向省经办机构报告,并在职工脱离危险后转入协议医疗机构。工伤人员在认定工伤前的医疗费用,暂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按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工伤人员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人员应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计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至少每2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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