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当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投保人的父亲与受益人的父亲能否平分保险金?保险金的获得与遗产的继承有着天壤之别,以下这个案子将给出详细的诠释。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某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小婷(化名)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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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被保险人陈某的受益行为是否发生,该笔保险金是属于陈某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女王某的遗产;二是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被保险人陈某与受益人(其女)小婷在同一次车祸中死亡,两人是同时死亡还是谁先死亡,不得而知。如何认定两人的死亡顺序,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对类似问题作了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中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比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应推定母亲陈某先于女儿死亡。因此,陈父虽然有其女陈某的遗产继承权,但因推定陈某先于受益人女儿小婷死亡,保险金不能作被保险人陈某的遗产处理。(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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