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3年前购买了一处花园别墅,超过约定交房日期900天后,房屋才正式交付。收房后,这对夫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23.5万余元。日前,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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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市民霍先生夫妇购买了位于江宁开发区某小区花园别墅一套,总房价87万余元,约定交房日期为2004年2月28日。若逾期交付,开发商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日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霍先生夫妇一次性支付了房款。
2004年9月28日,开发商书面通知霍先生夫妇收房。此时该楼盘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尚不具备交付条件,霍先生夫妇因此拒绝收房。同年11月29日,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12月4日,霍先生夫妇前往验房。可交付别墅的花园在护栏搭建上与样板房不一致,霍先生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收房。去年8月18日,霍先生夫妇同意收房,但开发商一直不同意就“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为此,霍先生夫妇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逾期交房900天的违约金23.5万余元,并要求开发商对别墅花园进行整改。
被告开发商认为,他们早在2004年9月就已书面通知霍先生夫妇收房,逾期交付的责任不在开发商。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的交付日期应认定为2004年12月4日,逾期交房天数应为279天。霍先生夫妇验房后,如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应在收房后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不能拒绝收房再主张逾期交房的损失。
另据法院查明,霍先生夫妇购买别墅周边面积相近、已装修的联排别墅月租金约为6000元。合同约定每天262元的违约金,已超出月租金损失的30%,根据相关法律,本案的违约金应适当减少。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9万元。另由于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实际交付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据此,法院驳回了霍先生夫妇要求开发商整改花园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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