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各方的第三方立法
此前,重庆、郑州等地人大试行立法招标以减少行政干预,有些人大代表自费进行立法调研,或就法规提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还有一些代表自费聘请法律与专业助手。
涉及立法经费,在去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行政立法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样可以控制立法的总量,慎用立法资源,同时有助于杜绝有的利益集团借提供经费等方式对立法施加不当影响,防止立法中的腐败行为。
与此相应的是,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有关专家在正式参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时,并无相应的报酬。而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就《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进行立法招标时,能支付的立法经费仅为1.5万元。
有专家认为,至少在省一级人大,可以就地方立法经费问题做出更多探索。如明确经费使用方向和下拨渠道,即使是由部门起草的法规,其立法经费也应由人大掌控。
除了经费制约,综合专家看法,需要平衡立法中的各方博弈力量,不让单方利益相关者独大;应在各方博弈之上,推动和加强利益超然的第三方立法制度——人大制度创新。
各方利益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影响并无不妥,问题是立法代言机制应当均衡。“强者立法,强者恒强”,无助于法律本身的正义性。
立法涉及到的主要人群,如工人、农民(包括农民工)以及消费者等,尽管也在此前的立法博弈中构成一支力量,但仍缺少制度化的利益诉求和表达渠道。
追求法律的正义性,还需要一个坚强的、利益超然的第三方立法者。
李曙光表示,第三方立法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不能直接主导立法,防止立法主导权被利益主体控制,使“部门利益法定化”、“团体利益法定化”。立法者应与立法可能带来的利益保持距离,不能从自己设计的制度中获取任何现实利益。
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立法机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对超脱于行政部门和其他利益主体,因而人大制度的健全被视为立法公正之本。
在人大内部,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相对专职化,在立法过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在全国人大一级,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下设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用特别突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还直接制约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下位法。
因此,李曙光建议,在立法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根据不同法律成立相应的立法委员会,由与利益无关的常委会委员领衔,配备法律助手,组织专家,吸引各方利益代表,主导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王利明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些年在立法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如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劳动合同法草案;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就各个法律组织了大量立法专题调研,召开大量立法座谈会、听证会,尤其重视利益相对超然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尽量减少了部门的起草。等等。
总之,充实人大的立法力量,立法机构在利益相关者、专业意见、一般民意之间维持平衡,兼顾现实情况和理性、正义等普遍原则,才能以良法筑就法治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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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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