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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部门获悉,为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其中,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的标准增加。

  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我市企业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为一级190元、二级180元、三级170元、四级16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6801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编辑: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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