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陕西省将于2007年2月1日上午8时起对严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计算方法进行调整,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最高可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据了解,调整后,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以上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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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的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30%(含30%)以内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其计重收费标准按现行计算办法确定。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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