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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也可“砍价”说明了什么

  李坚

  汽车违章停车,究竟罚100元,还是50元?照理来说,法规说了算。但在海口,城管执法人员说了也算,而且能讨价还价。说是罚100元的,30元就可“成交”。(1月25日新华网)

  不仅在海口,其实在我们身边,一些人由于违法行为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也几乎都要和行政执法人员讨价还价,而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也接受这种讨价还价。

其实,这是一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绝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现实中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随意性很大。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力发挥到顶点。乍一看像是在严格执法,而最终结果却往往是棒子高高举起轻轻砸下,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就明知其处罚的内容不可能实现,但出于对罚款“收益”最大化的期待,往往有意无意地给被处罚人留下了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空间。

  行政处罚设立的初衷,在于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使被处罚人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让其在思想上不敢违反、不愿违反相关规定,同时告诫其他人:违反相关规定必将招致同样的对待。而如果允许违章罚款“砍价”的行为存在,被处罚人就往往会不遗余力地动用各种资源,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因此,拉关系、走门子就成为各种手段中的首选,同时也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如何使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这必然要涉及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及对其加以必要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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