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孕妇早产,一对双胞胎婴儿窒息死亡,医院被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谈某医疗费、鉴定费等725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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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日上午8时许,原告下腹疼痛到南汇一医院复诊,经检查,原告早产不可避免,胎儿较小及被告处无新生儿室等因素,被告向原告建议转院。
同日12时许,原告被送到仁济医院,该院检查后亦认为原告早产已难避免。时过一小时,原告自娩一男婴;另一男胎因胎位不正,手术分娩。后双婴又转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治疗,因抢救无效均于当晚死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南汇一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7万余元。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发现有严重问题后未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被告则提出反驳,认为自己对于原告的检查和转院符合医疗常规。原告早产及不良后果的产生是其本身因素所致,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的患症情况是否应采取住院保胎的措施,被告未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举证责任。且被告在发现原告尿检异常后,未向原告进行告知、解释,并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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