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前几天,笔者去某国有企业采访发现,该单位一共不到200人,竟有20多人被打入另册,属“临时工”,其中大专毕业生13人。所谓的“正式工”可以领到1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年终奖,常年休息在家者也可领800元,而“临时工”却分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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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临时工”发年终奖不仅相当普遍,而且由来已久,成了一条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潜规则”。计划经济时代是这样,市场经济时代也是这样。可是,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用工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废除了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用工形式,统一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应该依法“同工同酬”。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临时工”概念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
这个悖时悖法的“惯例”不能再延续了。道理很简单,因为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合法劳动报酬范畴。只要是企业的员工,“正式”也罢,“临时”也罢,都有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对“临时工”不发年终奖,我以为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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