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汤伟)两单位签订了价值8万多元的货物合同后,收货一方的公司负责人却“失踪”不付款,发货单位将前来签合同的雇员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24日,这宗合同纠纷案在九龙坡法院开庭,法庭判决签合同的雇员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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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刘某代表我市一家工作室与印务公司签订了货物合同,可印务公司将货物发出后,工作室负责人一直没有付款,还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印务公司将当时代表工作室来签合同的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8万多元的欠款和5万多元的违约金。
在庭审上,刘某表示,自己只是雇员,工作室于去年停止经营后,他已回到武汉工作。而原告方一位负责人则坚称,刘某是工作室的合伙人,他应该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经过审理,法庭认为由于原告方拿不出刘某是合伙人的证据,只能向工作室负责人及其合伙人另行提请诉讼。刘某作为当时的一名雇员,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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