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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培养”了科级巨贪

  据报道:一封检举信,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破获了一起贪污大案。滁州市国税局办公室原主任徐建秋,在任职国税局财务审计科副科长、科长、计统财务科科长期间,采取多头设立账户、隐瞒收入、账外取现等手段,侵吞公款356万余元,成为安徽省首位“科级”巨贪。

  媒体报道,重在检察机关破案的“高明”,以及“科级”巨贪事发后的“忏悔”,可我却从中看到一个巨贪“成长”背后的“培养”。

  说“培养”,过分了吗?不然。且让我们来看看事实。

  从媒体报道看,徐建秋侵吞公款356万余元不是一次性作案,而是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分次进行的。这10年,徐建秋所在的税务局在财务管理和监控上做了些什么?

  会计岗位设置违反职务不相容原则。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这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在设计控制程序时,必须特别注意三项职务是否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是否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是否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是否分离。而按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岗位虽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会计主管与会计员应当分开、会计与出纳不能由同一个人担任,却是预防失控的要求。但从报道看,徐建秋在滁州市国税局“既管钱又管账”,既当科长又做科员,会计业务的批准、执行、记录和稽核,都由她一个人包打包唱,职务不相容的内部制约严重缺失,发生错误与舞弊的概率由之增大。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出现贪污正常,不出现贪污才是反常。从这个意义上看,巨贪的“能耐”不正是制度“培养”的吗?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皆形同虚无。按照会计法和管理的要求,任何业务都应当受到内外监督,否则就会有失控的危险。会计涉及资金、财产,更当绝对置于内外监督之下。但是,从报道中我们看到,滁州市国税局不但会计岗位设置违反职务不相容,造成了很大的漏洞,而且财务与本应承担财务监督的内部审计合一,称为“财审科”。本应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却变成了一个人的左右手关系,在同一个脑袋支配下活动,审计监督还能起啥作用?徐建秋长达10年的作案,无论是多头设立账户,还是隐瞒收入,或者是账外取现,其实并无多高的“技术含量”,只要稍加留心,多一次认真的检查,就可以发现。可在10年中,我们既没看到监督行动,也没有看到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为。权力缺少监督,必致舞弊、腐败。

  一个小机关出现一个大蛀虫,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当徐建秋终于为自己贪婪的欲望“最终毁灭了自己”,付出代价时,我们有理由追问,有关领导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又该怎样来弥补管理过失,避免在自己营造的土壤上“培养”出下一个“徐建秋”?

  各地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是不是也应当由此引起反省,举一反三地查看自身的问题,及早采取措施,防止自己的辖内也出现一个甚至多个“徐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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