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沙友飞 顾建兵 记者李志华)日前,南通市中级法院运用诉调对接的模式成功对一起两少年在人工湖中溺亡引起的民事索赔案达成了调解协议,死者家属各获被告自愿赔偿4.2万元,一度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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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下午,从安徽来南通某镇就业的劳工人员子女11岁的少年邓刚和15岁的少年陈晓轩(均为化名)相约到当地一因沿线铁路取土积水形成的“人工湖”中戏水玩耍。因对水下地势不熟悉且不谙水性,邓刚和陈晓轩均先后滑入深潭溺水身亡。事发后,经当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该人工湖离岸12米处有一陡坎,水深从1米左右陡然加深至约1.7米,两少年均因在嬉闹中滑入这一深潭不幸溺亡。
两对痛失儿子的父母认为,其儿子的死亡与该人工湖周边没有设置危险标志有关,当地的开发区管委会和镇政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两对失去爱子的夫妇一纸诉状将开发区管委会及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儿子死亡的补偿费、丧葬费等各种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邓刚11岁,陈晓轩15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社会风险应有一定的判断和识别能力,应当意识到在没有大人的陪同下擅自下河玩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暑期活动也未能尽到恰当的监护责任,依法也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涉案水面系造路人工取土后自然形成的人工湖,不能等同于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挖坑、修缮地下设施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不具有法律所称的善良注意义务。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两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案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发现两原告都是安徽来通的劳工人员,家境比较困难,猝然失去爱子的悲痛,使这两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如果维持原判,势必给原告今后生活带来更艰难的处境,也会给和谐社会建设带来一系列不安宁的因素。为此,该案二审合议庭达成共识:既要考虑到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到维护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该院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等多角度给双方进行了分析与说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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