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房产证后我才知道,我买的新房居然早在1996年就建成了!”大兴区居民陈某提起自己上当一事,就气不打一处来。今天上午,陈某在大兴法院状告新凤小区的开发商,要求赔偿其房屋折旧损失两万余元。
陈某的房子是在2005年共17万余元买的,他介绍说,买房的时候售楼人员说的天花乱坠,还给了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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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讨个说法,陈某找出购房合同一条一条查看,这一看又找出毛病。建委每年都要发布新的购房合同标准文本,2005年的标准文本中,第一条就要求房产商写明五证的证号和关于所售房屋的重大信息。但是,开发商为了避免在重大信息中说明楼房建成于1996年,提供给陈某的合同中就没了第一条。陈某认为,开发商隐瞒所售房屋系旧房的事实,应赔偿其9年的房屋折旧费。
“什么是烂尾楼?我们确实有二期工程,而且已经卖完了,我们卖的房子不能说是烂尾楼。”开发商代理人否认其存在欺诈行为,并表示售楼时五证齐全,不存在任何问题。不过,对于陈某当庭拿出的写明房屋建于1996年的产权证、不符合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售楼宣传资料等证据,开发商代理人并未否认,只是不同意赔偿房屋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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