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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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设立司法救助基金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措施。”这位负责人说,司法救助基金的设立解决了确实需要提供救助的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实利益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能够有效缓解“执行难”“申诉难”所引发的矛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机制,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推行执行公开,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加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科学界定执行权界限,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意见》还要求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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