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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议价”潜规则挑战法律权威

  在312国道陕西省咸阳段,经常能看到执法人员以“招手停”的方式收费。1月23日,一辆货车行驶到咸阳市长武县洪家乡路段时,被当地交警拦下,车主交了50元罚款后被放行。

  一些过往司机告诉记者,在与312国道咸阳市境内沿线交警、路政等执法人员的长期“讨价还价”中,形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价”,有的司机一上路就带一沓50元钞票准备挨罚,如不按“潜规则”主动交罚款,就会被重罚。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被称为“行政议价”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人因违法面临行政处罚时,往往讨价还价,而执法人员也乐于接受。

  “行政议价”渐成潜规则

  河南省禹州市灵峰水泥厂经理时建业说,“行政议价”对于企业来说是家常便饭。只要是口头通知,就有商量余地;一旦书面通知,就要“公事公办”。

  行政收费中的“议价”现象也渐渐抬头。一项调查表明,江西一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5年征收社会抚养费4793起,几乎都是“议价”的,征收金额基本上都低于法定标准。

  江西一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行政收费额低于法定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收钱、收到钱,获得更多的部门经济利益。

  “讨价还价”=滥用职权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说,表面上看,“行政议价”微小而具体,双方都能接受,甚至还“一团和气”,但实际危害巨大,是滥用职权行为。这种行为的蔓延,让严肃的行政管理变成了“市场行为”,惩罚性的特点没有了,变成了利益交换,给公共管理秩序带来隐患。

  “如果允许行政执法讨价还价行为扩大,被处罚人、被处罚单位就会不遗余力地动用各种资源,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师苏彦说,“因此,拉关系、走门子就成为各种手段中的首选,同时也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病因:执法目的“利益化”

  河南、陕西一些干部认为,国家近年来出台多项措施,规范行政执法,但“行政议价”却屡禁不止,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中执法主体的混乱。

  南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一度达13个,行政执法人员1000多名,多头执法,职能交叉,乱罚款现象突出。2006年起,南昌市清理集中了行政处罚权,才缓解了这一现象。

  “执法目的‘利益化’是‘行政议价’难禁的另一个原因。”河南省周口市副市长范明说,目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正常经费不足,靠罚款和收费“自费行政”,罚得越多,收得越多,返还得越多,陷入“执法养人、养人执法”的怪圈。

  公开“权力清单”可借鉴

  刘春说,消除“行政议价”现象,要从执法主体这个源头想办法。一是推行在群众参与、监督下的“公开执法”,二是要改革行政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保证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开支,消除其逐利基础。

  今年1月22日,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公开了行政“权力清单”,共清理界定各类行政权力4275项。同时,郑州还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重新认定,取消了自收自支单位的执法权。

  一些专家指出,消除“行政议价”,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实现执法观念转变,由监管者转向服务者。关键是在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中引入正当、平等、程序这几把“尺子”,使得行政执法既有弹性,又维护法律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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