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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应与“体制化”划清界限

  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黑人瑞德有这样一句台词:“体制化是这样一种东西———一开始你排斥它,后来你习惯它,直到最后你离不开它。”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发放的一切工资、奖金、福利都被职工视为理所当然;然而在商品经济已经深刻影响我们生活的今天,年终奖的发放和领取是否仍旧属于体制化框架下的一种习惯性行为?对于这块“吊人胃口”的“新年大蛋糕”,我们究竟应该怎样来看待呢?

  据新华社1月28日报道,针对年终奖成为一些企业扣而缓发的“留人砝码”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前不久提醒:“年终奖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的行为。”而此“提醒”既出,一名曾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半年、目前已“不在册”的员工认为,既然“同工同酬”,曾在同一岗位的同事一年拿5000元,自己就该拿2500元。事实上,这名员工没有参与单位下半年的重大销售业务,上半年的业绩也比较差。还有一名无心工作、多次“跳槽”的劳动者,因为去年就“跳槽”两次,近日到三家单位讨要年终奖。对于这种情况,有关专家不得不再次提醒:年终奖与出勤状况或者劳动时间无直接关联,而主要是基于业绩和贡献。

  用人单位将工资扣到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固然应该受到谴责,但员工将年终奖当作人人皆有的“大锅饭”,则是陷入了另一方面的误区。劳动保障部门证实,发放年终奖其实并非单位的义务,如果用工合同没有约定,单位可以不发年终奖。在分配体制日益灵活的今天,这种年底大额奖金更多地被作为激励手段,使员工意识到自己能够通过出色劳动赢得利益分享的最大化。不过在“体制化”的影响下,一些单位和员工依然认为,年终奖是人人都有的“同工同酬”,许多单位员工领到的年终奖依然是人人无差别的“一刀切”。这种年终奖分配模式无法激励努力工作的员工,更无法体现“奖”的对立面“惩”———即通过收入落差警醒没有努力工作、缺乏进取意识的员工,敦促其在来年能以高收入同事为榜样,改变工作态度和方式。而有“跳槽”想法的员工,如果想要顺利吃到原单位“最后的盛宴”,也必须兢兢业业站好“最后一班岗”,方能顺理成章领奖走人。

  年终奖诚然有“皆大欢喜”的含义,但单位应发之有道,员工亦须知其得来不易,只有如此,方能让这一年一度的“大蛋糕”真正散发香甜诱人的味道,营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氛围。作者:晨报记者郭翔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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