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家义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家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刘家义在担任利辛县县委书记和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90余万元以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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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虽退,罪责难逃脱
案发后,刘家义退出了全部赃款。在一审庭审时,刘家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供认,但他的辩护人提出,刘家义于案发前退还的18万余元款物,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家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91.15万元及其他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家义虽然于案发前退回了18万元赃款,但退回赃款前,其利用职权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因此这18万元应该认定为受贿数额。
自首情节不予认定
庭审中,刘家义的辩护律师提出,刘家义在案发前主动退赃,案发后,又向上级组织和办案人员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该认定为自首。刘家义本人也在庭审中称,自己在案发后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义被带至有关机关后,交代了有关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不具备自首的法定要件,不构成自首。但鉴于刘家义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尚剑、克寒、正山、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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