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六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细则
村镇银行可发行银行卡
法制网北京1月29日讯记者辛红银监会日前发布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三类机构的运营今后将有规可依。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等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
《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明确,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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