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 |
重点查处利用职权贪赃枉法
《意见》对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廉洁。
《意见》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坚持宽严相济 确保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依法严打的同时,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
提出化解社会矛盾五要求
《意见》从5个方面对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出新要求。
《意见》提出,要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要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和谐;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人民法院将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意见》提出,要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保障金融安全。严格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保证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与行政撤销、关闭、整顿程序的有效衔接;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意见》还提出,要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提高债权清偿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意见》提出,要妥善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坚持平等保护、法制统一、审判独立和透明度原则,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中国法、外国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依法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