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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高官”王亚忱获刑8年 曾状告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记者刘万永)备受关注的辽宁阜新“退休高官”王亚忱一案近日有了阶段性进展。1月2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亚忱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王亚忱之子王晓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于雅君和曹裔睿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万元。

  2001年,高文华等人以双龙公司名义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2002年,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公司。不久,王晓军成为双龙公司董事,王亚忱成为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2002年3月,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高文华担任董事长。其间,王晓军的股份从零一路上升到50%,最后,王亚忱要求高文华将董事长位置让给王晓军。遭到拒绝后,王亚忱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4项罪名,高由此被关押11个月。2005年5月19日被宣布无罪。

  公诉方、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5年4月,王亚忱、王晓军采用欺骗、侵吞手段,将华隆公司价值人民币477万元的房产非法占为己有。

  同时,华隆公司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公司双方出资人高文华和王晓军均未按合同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800万元,而是伪造有关证明和证件,取得公司登记。根据指控,王亚忱以王晓军委托代理人身份,故意提供王晓军无效的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件,故意编造外币资金已经投入的假象,骗取中外合资企业性质。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时,王亚忱等4名被告都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

  王亚忱辩称,自己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自己没有授意、指使伪造和变造银行存款凭证,王晓军出资华隆公司400万元注册是真实的。同时,以其子王晓军为董事长的光大公司是华隆公司的子公司,且真正投资人只有一个,王晓军没有必要侵占自己的财产。

  王晓军辩称,自己从未去过华隆公司,也没有向任何人下达指令,行使副董事长的职权,自己投资是真实的,提供的南非公民身份证明也是真实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对光大公司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与父亲王亚忱等串通侵占财产。

  于雅君和曹裔睿都辩称,自己不明知华隆公司注册资金没有到位,很多事情都是后来才知道的,不能认定虚报注册资本。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请华隆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王亚忱利用华隆公司副董事长王晓军的委托代理人、华隆公司阜新商贸城建设总指挥等身份,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华隆公司的财产非法划到以王晓军等3人名义成立的光大公司中,这些房产已脱离华隆公司控制,并被王亚忱实际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书说,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军犯有职务侵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起诉罪名不成立。

  同一天,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以高文华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高文华辩称,本人已按合同约定出资,华隆公司由双龙公司变更而来,双龙公司的资产也转为华隆公司的资产。双龙公司更名为华隆公司是王亚忱指使,并由于雅君具体操办的,自己并不知道是王亚忱重新注册的华隆公司。自己没有伙同王亚忱等人虚报注册资本。

  一审法院认为,高文华伙同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曹裔睿在申请华隆公司登记过程中,通过伪造、变造的银行存款凭证、银行询证函等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刑法。

  据了解,高文华不服判决,已决定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亚忱是如何强占他人财产的

  1月29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对“退休高官”王亚忱及其儿子王晓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于雅君、曹裔睿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了宣判。同一天,法院也对举报王亚忱的阜新商人高文华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进行了宣判。

  对照两份判决书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王亚忱通过一路造假注册华隆公司和侵占他人477万元的过程逐渐清晰。

  指使他人造假注册,有关单位一路绿灯

  来自官方的信息显示,王亚忱原是辽宁朝阳重型机器厂的会计科长,1980年任厂长,此后几年他凭着在国有企业进行的大刀阔斧的改革,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1986年他从朝阳市委副书记调任阜新市代市长,后历任阜新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8年65岁时退休。

  退休后的王亚忱转而投身商海。2002年2月,他以顾问名义进入正在策划开发阜新商贸城项目的民营企业双龙公司,后任商贸城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

  2002年2月10日,在王亚忱的提议下,王晓军成为双龙公司董事。

  随后,王亚忱向公司负责人高文华提议,让其具有“南非国籍”的儿子王晓军,与高文华合资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华隆公司,以获得政策优惠。

  2002年4月10日,华隆公司的股东名单显示:高文华出资500万元,占公司股份62.5%;王晓军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份37.5%。

  在王亚忱全权委托于雅君办理公司更名过程中,王晓军的股份再次上涨。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王晓军以外商身份占40%股份,担任副董事长;高文华占6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

  辽宁省公安厅对于雅君的询问笔录显示,1971年开始,于雅君在阜新市政府招待所工作。1986年在市政府交际处任副处长,1986年12月至1989年在阜新市西山宾馆任经理。1990年至2000年在阜新市政府接待办任主任。2000年10月退居二线。

  正是这次华隆公司的注册,丹东市振兴区法院认定王亚忱、王晓军、于雅君和高文华共同犯下了“虚报注册资本罪”。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

  2002年4月10日,阜新大闻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华)为甲方,王晓军以南非自然人的身份为乙方,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并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华隆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高文华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王晓军出资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双方约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资金一次性付清。

  在申请阜新市对外经济合作局批准和领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过程中,王晓军通过王亚忱提供了无效的南非永久居住身份证明。证据是公安部关于核实王晓军身份驻南非使馆明传电报。

  2002年4月29日,阜新市对外经济合作局下发了批准证书。5月9日,阜新市工商局以中外合资企业核准华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文华。在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过程中,双方均未按合同规定实际缴纳注册资本800万元。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定,在王亚忱授意下,华隆公司会计于2002年5月21日、22日分别以大闻华公司和王晓军名义存入华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阜新市分行建新支行开的账户4800元和3200元,然后,由该公司总经理于雅君和阜新市万家灯火洗浴中心会计朱淑清一起,通过粘贴、复印的方法,在2002年5月21日的银行现金存款凭证(金额为4800元)上,分别变造两张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其中一张注明交款人为大闻华公司,金额为480万元,另一张注明交款人为王晓军,金额为320万元。

  同时,该公司仿造银行询证函,造成双方出资人注册资金已到银行验资账户的假象,王晓军给王亚忱向验资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账户资金证明及无效的身份证件。

  曹裔睿作为公司股东共同委托的办理工商注册代理登记人,在明知公司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故意做虚假财务记载,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验资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取得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实收资本800万元的营业执照。

  那么,一个造假的公司登记是如何完成的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有:

  华隆公司出纳员文玉玲的证言。2005年5月21日,于雅君把她叫到办公室,王亚忱跟她说“文会计你去银行存4800元和3200元,今天先存4800元,明天再存3200元。”王亚忱跟于雅君说:“等存款拿回来以后,你改一下,然后尽快去办理。”

  于雅君的供述。王亚忱说,存完后于雅君把存单改成480万元和320万元,然后复印一下验资用。高文华给他们开过会,宣布王亚忱是公司总指挥负责公司一切事务。

  证人朱淑清的证言。于雅君让她将其中的一张4800元改为480万元,一张3200元改为320万元。于雅君用纸条将需要改的地方粘上,朱淑清在粘好的纸上分别写上了大小金额和王晓军的名字。朱问改这两张凭证干什么,于雅君说是给会计师事务所看一下,并告诉她不用担心,王亚忱他们都知道,有事他们兜着。

  法院审理查明,王晓军提供了不真实的外币账户资金证明。那么,这个证明又是怎样出炉的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采信了以下证言:

  王晓军的供述。王亚忱对他说需要一个外资存款证明才能验资注册,他当时美元存款确实有40多万美元,所以他就按王亚忱的意思写了一个证明到中国银行大连市甘井子支行,找他同学孙某办的。但他当时考虑华隆公司这个项目风险比较大,所以没有全部投入。除此之外,他再无资金投入。

  中国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孙某的证言。2002年4月23日中国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出具的证明是银行柜员蒋某和王晓军的会计拿着王晓军的个人存款账户交易流水单和证明找到孙某,要求在证明上盖上银行的章。孙某考虑王晓军是一个大客户,有要求尽量配合,在请示主管行长同意后盖章。这份证明是不正规的,是王晓军自己打印出来的,正规的证明是中国银行统一格式都带编号的凭证。

  在王亚忱等人虚假注册华隆公司中,阜新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该事务所所长丁世英证实,2002年4月23日中国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出具的证明不是他和王亚忱商量写的那个,内容不一样。他应该见过这个证明,但在验资时没有细看。外币没有汇入华隆公司的资金专用账户,现在看公司账单当时就没有钱,所以银行询证函也是假的。

  该事务所李中文的证言。他们事务所没有到银行询证,是自己将银行询证函交给了曹裔睿,她办完后交给了丁世英,丁将这些材料一并给他,他出的报告。

  至此,注册造假过程基本完成。

  王晓军4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没有到位

  在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王亚忱坚称王晓军投入华隆公司的320万元到位,而高文华没有投入一分钱,反而从公司拿走了1000万元。这正是王晓军股份不断提高的原因。然而,丹东市振兴区法院认定,所谓王晓军40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没有到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定,辽宁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对华隆公司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31日和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日两个实收资本专项审计报告,已经认定其注册资本没有到位。根据卷宗证据,22万美元是华隆公司拿200万元人民币换取的,22万美元也没有按要求打到专用账户。所谓王亚忱给王晓军借款注册,也是王亚忱将别人购房预付款单据涂改后,变成王晓军的投资款。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包括:

  曹裔睿的供述。王晓军投入22万美元是华隆公司先给他打入200万元人民币,等于是兑换的。当时汇率差价17万多元,没办法当时做了一个票据走财务费用了,华隆公司财务账在2002年下半年调整过。王亚忱让她把一些人的购房预付款转入王晓军的名下并重新做账。

  于雅君的供述。2004年阜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高文华的案子时,经侦支队的程显国让她通知会计王纯杰给他准备王晓军注册资本金的情况。王纯杰准备了一张带有不同名字的十几个人组成的出资表。让她通知出资人时,她看到表上有2001年的出资,她还问王亚忱,怎么还有2001年出资呢,公司还没成立呢?王亚忱说这是在双龙公司时别人预定放款给他的。几天后程显国来公司,于雅君问程显国王晓军注册资本金核实了吗,程说没有问题。

  证人文玉玲的证言。2003年七八月左右,曹裔睿让她重新填写过一批专用收款收据,收款事由一栏都让空着。她记得在其他一些收据上有的是在收款人一栏,让她重新填上王晓军的名字。在这之后一段时间,曹裔睿又让她写过款项来源,注明是王晓军。

  证人华隆公司会计王纯杰的证言。曹会计给他时,王晓军的实收资本金是320万元,王亚忱让他从往来账中调到王晓军的实收资本400万元,增加了80万元,这是从几个人给王晓军出资中调过来的。另外,李向纯等人证实没有向华隆公司投入投资款。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4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实际是没有到位的。”

  王亚忱是如何强占477万元房产的

  2004年2月2日,在要求高文华将董事长一职让给王晓军遭到拒绝后,王亚忱以王晓军的名义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3月2日,阜新市公安局多名警察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将高文华抓捕。3月26日,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高文华提起公诉。

  由此,高文华被关押了11个月,直到2005年11月王亚忱被刑事拘留,高文华才重新主政商贸城。在此期间,阜新商贸城由王亚忱一手操控。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王晓军、徐江平、高崇民(后两人为华隆公司员工),在阜新注册成立了光大公司,王晓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注册资本2035万元人民币,3人均以房产出资。这些房产均为华隆公司的房产。徐、高均证实,自己没有购买房产,没投一分钱,房产也不是他们的,自己没参加也没召开过董事会,是华隆公司的王书记(王亚忱)找他们说要开公司,只用他们的身份证及签名就可以了。自己除了拿身份证及签字外,其余情况一概不知。

  在华隆公司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申请办理商贸城网点总面积1165.01平方米产权的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在该公司提交的申请书(2005年4月5日)中,称华隆公司已更名为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军(在此之前,即2004年2月,王亚忱向阜新市房产监理处提供的虚假承诺书中即注明,华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改为王晓军,并提供了仿造的以王晓军为法定代表人的华隆公司营业执照),在由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和华隆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偿还协议书》及《偿还房屋房间明细表》中私自加盖光大公司的公章。

  2005年4月7日,阜新市房产监理处副处长魏晓枫在未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同意批准对方办理产权证,将华隆公司所属的商贸城网点总面积为1165.01平方米的产权变更为光大公司所有(评估价值为477.7万元)。同日,光大公司与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互换房屋。同年4月8日和4月11日,阜新市房产经营总公司办理了商贸城网点总面积为1165.0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包括:

  于雅君的供述。2005年春节前后,有一天王亚忱到她办公室提到要成立一个公司(光大公司),并说要避免和高文华打架,由王晓军自己成立一个公司。光大公司和华隆公司是两个单位,光大的人员是从华隆公司剥离出去的,工资关系、财务核算都是独立的。

  阜新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和阜新市规划管理处孙胜利提供的说明。证实从王亚忱办公室保险柜中搜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1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为虚假的。

  证人魏晓枫的证言。每次华隆公司的产权证都是华隆公司工作人员苑玉哲来办的。每次他都说是王书记(王亚忱)让这么办的。他被华隆公司的人骗了:一是华隆公司根本没有更名为光大公司;二是华隆公司的房产转移到王晓军的光大公司没有合法手续。

  本报北京1月30日电

  王亚忱案背后的舆论面孔

  2005年5月18日,本报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为题,报道了王亚忱与阜新商人高文华围绕阜新商贸城归属问题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报道发表后,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有关部门成立了专案组。当年10月21日,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被公安机关逮捕,同一天,华隆公司会计曹裔睿被逮捕。12月1日,王亚忱之子王晓军被逮捕。12月7日,王亚忱被逮捕。4人的罪名均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

  报道也引起了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媒体以“王亚忱侵占案庭审纪实,法庭审理揭示这些真相”等为题进行了报道,先于法庭宣判前认定王晓军320万元出资到位。透过这些报道,我们或许会更加清晰地了解“退休高官”王亚忱一案的复杂性。

  2005年7月,一本名为《中国法制》的杂志在辽宁省阜新市和沈阳市流传。这本共80页的杂志,封面注明“总第51期”,国际期刊号为:ISSN1606-0202。杂志的版权页表明,其出版单位为中国法制出版社(香港),版权页左下角标有该杂志“赠阅: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和国家部委领导,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证监委等机关……”

  记者注意到,第51期《中国法制》杂志总编辑为李伟民,副总编辑为张承鹏,其中北京的联系电话为010-88111128。该杂志介绍,李伟民是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而这本《中国法制》的编辑部人员,也多为正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电话也是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杂志上的文章大多数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写,有的还署了“本刊记者”。

  高文华与王亚忱父子的矛盾也是第51期《中国法制》杂志关注的重点。该杂志发表的一篇题为《天降大任于斯人》的长达3000余字的文章,评价王亚忱是“一位曾经在领导岗位上为阜新发展建设,离休后仍然在为阜新发展建设默默奉献的老人”,而此文的作者正是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鹏。

  接着,该杂志又用了20多页的篇幅,刊载了由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邀请专家所作的“专家会诊意见”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关于高文华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结论都是高文华有罪,检察机关应该改判。

  最后的专家点评中,李伟民还亲自执笔写道,“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令人深省。如何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律公正?!”

  2005年6月15日到17日,该杂志在人民大会堂组织了专家论证。李伟民对本报记者说,自己只是组织了一批法律专家,就这样一个公然违犯法律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疑难案件开了一个研讨会,与会专家都一致认为高文华有罪。而研讨会采用的证据,是由阜新市公安局提供的。“我们并没有受阜新市公安局的委托,只是觉得这个案子很典型,所以才需要阜新市公安局提供证据。”

  根据该杂志的记载,阜新市公安局不仅提供了《高文华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高文华涉嫌挪用资金、虚假出资罪等有关问题的介绍》,还明确提出了“请专家论证的问题”。根据本报记者了解,王亚忱女儿王晓云当时担任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

  据李伟民介绍,《中国法制》是一份在香港注册的、具有国际期刊号的合法出版物,在大陆并没有公开发行,属于赠阅性质,从1999年起就已经在内地流传。之前的总编辑是个香港人,李伟民本人是从第51期起才开始接手的。这本杂志作为“正仁律师事务所的一份内部刊物,一个法律学术的交流平台,以正面宣传为主,力图做到客观公正。”

  2005年9月7日,中国法制出版社给本报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经查,我社从未出版过《中国法制》杂志,从未组建过“中国法制出版社学术委员会”,也未与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组织过“企业重大疑难法律问题专家诊断委员会”,从未与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有过任何联系。该杂志盗用我社名义,严重侵害了我社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国家出版秩序。

  2005年9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给本报正式回函:经查,新闻出版总署未批准出版《中国法制》杂志。以此刊名在境内出版的杂志,应属非法出版物。

  在这本非法出版物中,在谈到建设阜新商贸城时,王亚忱说:“实际上我是想用一个老党员的实践告诉人们,老同志仍然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建设继续发挥不可低估的作用。”

  王亚忱案大事记

  2001年7月,高文华等人以双龙公司名义开发建设“阜新商贸城”项目。

  2002年2月,王亚忱以顾问名义进入双龙公司。2月10日,王晓军成为双龙公司董事。王亚忱也随之成为项目总指挥和财务总监。

  随后,王亚忱以王晓军是南非公民为由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华隆房地产公司。在华隆公司的注册资本中,王晓军的股份从37.5%上升到40%,随后又上升到50%。

  2004年年初,商贸城竣工时,王亚忱要求高文华让出全部股份并把董事长的位置让给王晓军,遭到高文华拒绝。

  2004年2月2日,王亚忱向阜新市公安局举报高文华涉嫌虚假出资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3月2日,高文华被阜新市公安局抓捕。

  2004年3月26日,阜新市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对高文华提起公诉。

  2004年11月16日,辽宁省检察院专案组指定将本案移送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

  2005年1月,检察院作出结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数个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备起诉条件”。随后,高文华被取保候审。

  2005年5月18日,本报以《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2005年5月19日,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向高文华宣布:不予起诉、解除取保候审。

  2005年5月27日,辽宁省纪委、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

  2005年8月22日,王亚忱及其子女王晓军、王晓云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本报,认为《一个退休高官的生意经》一文指名道姓地进行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要求赔偿220万元。

  2005年9月3日,王晓军在深圳出关前往非洲某国时被海关扣留。9月23日,王晓军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批准逮捕。

  2005年9月30日,此前被辽宁省有关方面宣布“双规”的华隆公司总经理于雅君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批准逮捕。

  2005年10月21日,华隆公司财务科长曹裔睿被批准逮捕。

  2005年11月6日,华隆公司财务总监王亚忱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批准逮捕。

  2005年年底,王晓云由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调任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12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驳回王亚忱、王晓军和王晓云对本报的起诉。

  2006年3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王亚忱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阜新商人高文华被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拘留,9月26日被批准逮捕。

  2006年10月24日,王亚忱及其子王晓军等4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开庭审理。

  2006年年底,王晓云向有关部门举报本报记者收受巨额贿赂,并否认在王亚忱案一审开庭时指使他人围攻记者。

  2007年1月29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一审判处王亚忱有期徒刑8年,王晓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雅君、曹裔睿有期徒刑各1年,高文华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本报记者 刘万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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