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分局一干部 以转存供暖费用等方式 侵吞公共财产128.6万———
本报讯“我真的不知道该把这笔钱搁在哪里。”曾担任北京铁路分局丰台建筑段副段长、北京京铁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的金某,认为自己犯罪的部分原因是铁路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今天上午9时,他因贪污128.6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以将铁路部门的宿舍出租、供暖费用转存以及出售电表等方式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个人贪污数额人民币128.6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同时,金某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金某在接受检察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罪行,属于自首,并在侦查期间退赔了个人获得的全部赃款。
因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2年。决定对金某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万元,并对金某非法所得的157万余元予以追缴。
采访被告人
“我真的是不懂法”
金某今年58岁,1979年就进入铁路局工作,从最初的木工成为副段长。在宣判结束后,金某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我真的是不懂法,不知道这笔钱应该搁在哪里。”金某表示,由于自己的父亲就是铁路部门的职工,自己一直对铁路有着极深厚的感情。
他说,在铁路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他极力将一些其他企业不重视的费用争取过来,给职工添福利,希望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但这些钱财务不能开发票,于是只能开立小金库……这些,促成了自己之后的犯罪。
“如果不是这么认真,就不会有今天的犯罪。”金某对判决予以认可。
法官分析
铁路部门财务监管缺失
据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作为一名铁路部门的老员工,金某犯罪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个人自身把关不严,但从审理来看,金某在犯罪初期的主观故意并不是非常明显;二是铁路部门的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存在很大的缺失。
对此,法院已经向铁路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