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参”“大连鲍鱼”不能随便叫了“大连海参”、“大连鲍鱼”获得国家海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由我市制定的大连海参、大连鲍鱼的国家标准已经获得国家批准今后,消费者购买大连海参、大连鲍鱼可凭“地理标志”鉴别真假本报记者唐枫本报讯大连海产品因其所处的特定海域和自然条件,品质优良,在国内外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但一些假冒的大连海产品在市场上滥竽充数,损害了大连海产品名誉,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大连海参”、“大连鲍鱼”已经获得国家首批海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志,这意味着,今后再想称作“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必须符合其相关标准,贴上专用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消费者也可以凭此标志来区分真假大连海产品。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具有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为申请大连海参、大连鲍鱼“地理标志”,大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小组,由王承敏、刘俊文副市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10月,大连市政府的申请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这是国家第一次为海产品批准“地理标志”。目前,我市制定的大连海参、大连鲍鱼国家标准也已经获得国家批准,2007年,我市将积极推广,并组织大连海参和大连鲍鱼的生产企业进行申报。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可以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如在外地,有的商家用乌参、茄参来冒充大连海参,这使得大连海参的声誉受到了影响。由于产地不是商标,有关部门无法对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现在大连海参、大连鲍鱼获得了“地理标志”,就等于获得了防伪标志。生产企业想要使用此标志,必须达到相关标准或管理规范的要求,因此,通过推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会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出口创汇的能力,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而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的标准和管理规范而使用“地理标志”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具有地理标志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作者:本报记者 唐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