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下称《规定》)已于去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是我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加大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监管力度,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适用范围、设定内容、制定和备案登记程序,以及公布、查阅、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 |
《规定》明确,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扩大本机关的权限,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等内容。
《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起草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具可操作性。明确法律审核是制定程序中的核心环节,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同时,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规定》构建了我省“三级政府、二级备案”框架下的制定与备案登记的工作机制,规范了备案登记流程,加大了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监管力度,将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切实解决乱发规范性文件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减免税费,以及不适当地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等问题,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究等问题。
本报记者 邱大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