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日)上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含山县原县委副书记凌建国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凌建国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已扣押的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凌建国原系巢湖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调研员(正处级),因涉嫌受贿,2006年10月24日被捕。
经审理查明,凌建国于2000年至2004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含山县副县长,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钱款人民币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凌建国在接受纪检机关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予减轻处罚;在接受审查期间及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农业科研项目中曾获得国家级奖励,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凌建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庭宣判后,凌建国表示不上诉。(何显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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