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欠条上没有写还钱的日期,债主两年过后打官司索赔。日前,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
现年60岁的黄代忠,云阳县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03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提供了一批配件,但对方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便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黄代忠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代忠的诉讼请求。
黄代忠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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