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力促公众投资者摆脱信息弱势
法制网记者 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2月3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从而将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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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是依据证券法这一部门基本法制定而成,但是,它是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定。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几乎穷尽了所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方方面面。这些主体包括,与公司直接有关的:如上市公司、发行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其他方面的,如利用或者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这是对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最高要求。有专家认为,对信息披露的这种严格要求,最得益的并不是上市公司本身,而是公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之所以会发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投资者属于信息弱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说,信息披露是证券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被称之为证券法鼻祖的罗斯,曾对证券法概括为三个词,即披露、披露、披露,“披露是证券法的哲学”。
美国在发生安然、世通等财务丑闻之后,制定了萨班斯法案。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加强对财务会计的检查;在信息披露方面加强对公司总裁及董事长的个人责任;要求上市公司为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总的来讲,“就是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建立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质量”。
“管理办法规定,散布虚假信息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新闻媒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管理办法不仅涵盖范围广,而且处罚严,这在以前都是不曾有的。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的软肋,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诚信档案,对在信息披露方面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及个人进行公开谴责,证监会对信息披露虚假者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出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法制网北京2月4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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