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知情权受剥夺车主告倒运管处
2006年,在毕节地区有一桩让所有客运车主关注的官司:由于认为自己的知情权被剥夺,毕节至大方营运客车的28名车主把毕节地区运管处告到法院,一审胜诉。
今年1月19日,在毕节市联通大道,记者找到28名车主之一的林科富,他向记者介绍了事情的原委。
去年3月31日,毕节地区运管处作出一项行政许可决定,同意毕节市顺鸿汽车运输公司开行2班、毕节市百联交通汽车运输公司开行3班毕节至大方营运客车。
这项行政许可决定在这条线路原有营运者中掀起轩然大波。
毕节至大方运营里程为50公里。有2家企业的客车合法经营这条线路上的旅客运输。一个是毕节市百联公司,一个是大方县交通运输公司(以下称大方县交运司)。这2个公司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受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这2家公司投入26辆12座金杯小客、2辆12座福田小客共28辆12座小客、客座位数共308座进行运营。毕节至大方、大方至毕节运营的这28辆车,有22辆属毕节市车籍,属毕节市百联公司,有6辆属大方县车籍,属大方县交运司。
车主们说,毕节至大方客运班线,由于客源不足,一直自我约定采取轮休制,每天有7辆车自行停运,即便这样,仍有多数车辆因客流量不足而处于亏本经营状态。随着毕节顺鸿公司毕节至长石,毕节至黄泥塘营运班线的开通,原来就存在的运力大于运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经营将更加困难。
车主们认为,该行政许可未考虑客运市场的客观情况,欠缺正当性和合理性,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运管处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到28名车主的重大利益,可运管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既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告知尊重车主要求听证的权利,更说不上听取车主的意见,其行政许可违反上述规定,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28名车主分别于2006年4月与7月,向毕节地区运管处及地区交通局反映情况。由于对答复不满,去年9月12日,他们向毕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11月20日,毕节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原告系毕节至大方客运班线的实际经营者,是经营该线路中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第三人百联公司和大方交运司仅为原告的管理者和名义上的经营者,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直接关系到原告的重大利益,所以原告是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运管处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前均未履行上述程序,属程序严重违法。法院一审撤销运管处的行政许可。
运管处上诉原告不具申请营运资格
“我们真是没想到。”提到败诉,运管处处长聂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他的惊愕。他说,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而28名车主诉讼的真正目的是封锁和垄断毕节至大方的客运市场,把公共资源永久地占用下去。
据聂智介绍,2006年3月16日,毕节市顺鸿公司依法向毕节地区行署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递交了开行2班毕节至大方营运客车的行政许可申请书;3月21日,毕节市百联公司依法向政务中心递交了退出毕节至大方3辆经营期限届满的客车,重新申请开行毕节至大方的3辆客车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政务中心经形式审查后,将这2项申请及相关法律文书移送毕节地区运管处业务科进行实质性的具体审查。经审查,认为该2项行政许可申请书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有效,运管处于2006年3月20日和3月21日,分别将顺鸿公司、百联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在《毕节地区运政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2006年3月31日运管处行政许可领导小组根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的规定和无反馈意见的情况以及现有车辆数不能满足乘客需要的实际,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拟投入的车辆、驾驶员行车经历的安全状况、道路和运力情况和《客运班线审查报告》的实质性审查,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了毕地行许字[2006]013号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后,顺鸿公司和百联公司分别购置了许可的车辆、办理了入户上牌手续,领取了道路运输证件等牌证,订立了进站经营事宜。至此,毕节市百联公司、大方县交运司、毕节市顺鸿公司共30台客车获得在毕节至大方、大方至毕节的线路上依法运营的资格。
聂智说,对他们的行政许可决定许可的5班毕节至大方运营客车,车主们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毕节市百联公司重新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开行的3辆客车,在办理完一切手续后,与原有的百联、大方交运司25辆客车和睦相处,循环发班。而毕节市百联公司、大方县交运司的这28辆客车的从业人员,对经依法批准并已办理完一切参营手续的毕节市顺鸿公司的2辆客车,则采取了一系列围攻、阻挠、群访、诉讼等一切可以采用的手段,竭力阻止它们合法运营。
从法律的角度,运管处代理律师丁鹏志认为,法院“原告是被告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司法认定不成立。原告等人既不是涉案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更不是涉案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因此原告主体不合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运管处档案记载的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都不是本案的原告,而是本案的第三人———大方交运司和百联公司,28名车主仅仅是大方交运司或者百联公司的聘用人员。因此,运管处的行政许可不论合法与否,均不损害原告等人的合法利益。
丁鹏志还说,大方往返毕节的班线属二类客运班线,只有具备资质的客运经营者才能经营,经营二类客运要求自有营运客车50辆,客位1500个以上。而原告等人至今未达到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要求,因此,原告等人不具申请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资格,无权申请相应的行政许可,所以,原告等人也不是本案中的利害关系人。
据了解,目前,运管处已经上诉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恢复该项行政许可。
毕节至大方客运淡季20分钟发一班
毕节至大方客运线的经营情况到底如何?1月19日下午3点,记者购票登上一辆毕节至大方的12座金杯客车。15分钟左右,车上的11个座位全部坐满,开往大方。
路途中,记者与邻座的大方人张玲闲聊起来。张玲告诉记者,她在毕节读书两年多,每个周末都是坐毕节到大方的这趟客车回家,在她的印象中,这趟车从来都很挤。
当日下午4点25分,记者到达大方汽车站,尽管天空已经开始飘雪,气温降到了零度,但还是人来人往,一派热闹景象。站长宁发琳介绍说,大方至毕节客运线目前虽然正值淡季,但20分钟就能走一辆,要是在黄金周和春运期间,几分钟就能发出,有时候乘客积压在站台上,车站还要打电话催驾驶员快点回来。
随后,记者返回毕节采访了毕节汽车客运中心业务副站长张秋戬,他调出《毕节客运站实发班登记表》,记者随机抽看了2006年12月30日与2007年1月17日两天的记录,毕节发往大方的客车分别为48班和29班。张秋戬说,毕节发往大方的班车,多的时候每天能跑5个单边。
同时,毕节百联运输公司、大方县交通运输公司也认同他们和28名车主之间是挂靠关系。
据毕节百联运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邱道贵说,公司与其中22名车主是经营合作伙伴,公司里这22辆毕节至大方班车,原属于毕节大黔汽车运输公司,2002年,大黔并入百联经营。
另外6辆车则挂靠于大方县交通运输公司。
省运管局表态禁止营运车辆承包挂靠行为
该事件的影响,远远超出事情本身。据省运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同时也在不断总结经验。全国大多数运管机构在对客运经营申请进行审查时,大都采用将客运经营申请的主要内容通过网络等载体进行公告或公示的办法,一方面使行政许可行为更加公开,一方面也征求行业、社会的意见,以便掌握更充分的信息,作出公正、准确的行政许可决定。但是,网络作为载体,是否能实现有效传达,却是他们以后要重点考查的。
关于28名原告,该负责人认为他们不是经营主体。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件,是认定车辆产权和道路客运经营权的依据,而其登记的所有人、经营者都是大方交运司或百联公司,28名原告与该两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或挂靠的关系,也可以说成是员工和企业的关系。
针对客运行业中的挂靠经营现象,该负责人说,客车挂靠经营,全国客运行业都普遍存在,是国家为了提高客运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出行需求的特有现象。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弊端逐步显现,挂靠车主受个人利益驱使,忽视了社会和群众利益,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甚至拉帮结盟、垄断市场等现象普遍存在,已经成为阻碍客运市场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该负责人透露: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客车“禁止挂靠经营”,即将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我省从去年开始也提出了“禁止挂靠、规范承包、鼓励公司化经营”的客运经营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