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潘树华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春节即将来临,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居民进行走访慰问,对生活中因受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而影响家庭生活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助。税务部门表示,居民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收入不需要缴个税。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福利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是指国家或组织发给因公受伤或残疾的人员或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家属的费用。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不过,税务部门表示,从职工福利费取得的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单位(公司)会议决议的纪要,以困难名义取得的其他任何性质的收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无论是货币或非货币,取得的个人收入均要缴个人所得税。本单位发放的要并入当月工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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